《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为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细化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流程、明确认定标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区政府印发了《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江北府发〔2024〕13号,以下简称《认定处理办法》),自2024年8月28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正确理解,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第二十条规定,区县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进行集体会审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结合剩余期限予以适当补偿;认定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区县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标准。为确保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特制定符合本区实际的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

江北区《认定处理办法》的制定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区房屋征收中心全面参与,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认定处理办法》(讨论稿),在反复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江北不动产登记中心、区征地事务中心等各部门、机构及镇街的意见建议,召开座谈会研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议审议。

经2024年7月29日江北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和2024年7月30日中共重庆市江北区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15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4〕13号)于2024年8月28日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认定处理办法》共10条,主要规定了制定依据、处理原则、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违法建筑处理、分类处理和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认定处理办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补偿补助标准的相关规定,就以下三个方面作重点说明:

(一)明确未经登记建筑定义,确保处理范围清晰。

《认定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或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注为无证、无照等建筑物;第八条分类处理中进一步明确了未经登记建筑的物理定义,即层高达到2.2米及以上、有屋顶、四面合围且最多含一面借墙。该项规定有利于减少被征收群众对于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矛盾。

(二)明确调查责任机制,践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未经登记建筑的形成原因复杂多样,仅依靠房屋征收部门是无法完成调查的。《认定处理办法》参考其他区县做法,要求未经登记建筑当事人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实施调查登记工作,并提供与未经登记建筑有关的建造、居住、使用等证明材料,以确保调查程序高效推进。

(三)明确“事前通知事后公示制度”,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处理办法》明确了调查前通知和认定结果公示的制度,有利于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公开透明,促进未经登记建筑当事人积极履行相关义务,确保房屋征收程序有序推进。

四、相关问题解答

(一)如何配合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布入户调查通知后,未经登记建筑当事人应留人在家配合调查工作,接受测绘单位对面积进行测绘,提供建设年代、用途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未经登记建筑情况调查表”上签字。未经登记建筑当事人拒绝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调查登记的,其产生的认定时间滞后及补偿不全面等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二)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部门

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辖区社区等单位共同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区政府组织区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信访、不动产登记及辖区镇街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进行集体会审认定。

(三)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处理

集体会审的认定和处理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示期限届满前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核实后并报区政府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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