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政策解读

为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区政府印发了《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江北府发〔2024〕12号,以下简称《补偿补助标准》),自2024年8月28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正确理解,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房屋征收补偿的住房保障政策,以及补偿、补助、奖励科目及其相应的最高限额标准。区县政府不得增加补偿、补助、奖励科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区县政府应当在规定的补偿、补助、奖励的最高限额标准内,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合理原则和前款规定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的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实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2年5月10日印发《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以下简称《最高限额标准》),确定了中心城区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为确保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应当按规定制定符合本区实际的补偿补助标准。

江北区《补偿补助标准》的制定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区房屋征收中心全面参与,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补偿补助标准》(讨论稿),在反复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江北不动产登记中心、区征地事务中心等各部门、机构及镇街的意见建议,召开座谈会研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议审议。

经2024年7月29日江北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和2024年7月30日中共重庆市江北区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15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江北府发〔2024〕12号)于2024年 8月28日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江北区《补偿补助标准》的补偿科目与重庆市保持一致,分为价值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三类,其中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共9个科目。

(一)价值补偿

价值补偿系指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面积的评估价值。

(二)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系因房屋征收对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室内装饰装修及构筑物、附属设施及非住宅的设施设备4项内容。

1.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费

⑴货币补偿: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支付

⑵产权调换: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

2.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构筑物

⑴住  宅:初装400元/平方米

简装450元/平方米

中装500元/平方米

⑵非住宅:初装280元/平方米

简装300元/平方米

中装320元/平方米

(构筑物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补偿。)

3.附属设施

⑴货币补偿:

①水表600元/户

②电表600元/户

③天然气3500元/户

④闭路450元/户

⑤宽带300元/户

(非民用附属设施,有行业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无行业收费标准的,由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通过评估后补偿。)

⑵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原有的水电表、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由征收人重新安装,不另收费。

4.非住宅的设施设备

    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搬迁补助费按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丧失使用价值的,评估后补偿。

(三)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是对符合相关条件和情形的被征收人给予的奖励和补助,包括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单户提前签约奖励、单户按期搬迁奖励、搬迁补助及临时安置补助5项内容。

1.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

①住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另再给予5平方米评估价值奖励

②非住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

2.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⑴住  宅:500 元/户·日

⑵非住宅:20 元/平方米·日

3.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住宅:30000 元/户

4.搬迁补助

⑴住  宅:2000元/户·次

⑵非住宅:

①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每户30元/平方米·次

②生产用房:每户40元 /平方米·次

5.临时安置补助

住宅:以产权户为单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5平方米(含)以下,按照30元/平方米·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最高不超过2000元/月。

三、相关问题解答

(一)我的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是否都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如何确定?

非住宅房屋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需要满足如下条件:在征收项目公布前2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您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支付;您选择产权调换的,自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通知接房之日止,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提供了临时周转房或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符合前款规定,且用于生产制造的,计算标准可在前述标准基础上提高不超过50%。

(二)我的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费用如何补偿?

征收补偿方案中会对装饰装修补偿费进行具体划分,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初装400元/平方米、简装450元/平方米、中装500元/平方米的装饰装修补偿;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初装280元/平方米、简装300元/平方米、中装320元/平方米的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人对协商标准有异议的,经书面申请,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进行装饰装修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不再执行上述协商标准。

(三)搬迁次数的执行?

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仅享受1次搬迁补助;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且按规定期限搬离被征收房屋的,享受2次搬迁补助。非住宅被征收人无论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方式,都只能享受1次搬迁补助。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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